*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消防,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追赶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消防器材,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消防水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追赶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